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202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服务管理水平。学理上,自21世纪初最早提出以来,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已成我国学界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的基本共识。
前已述及,工作专班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是许多地方高效推动防疫相关数据共享的组织性机制。第10条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个人是指美国公民及拥有永居权的人。典型如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曾颁布《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当年12月底前,各部门原则上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另一方面,民众对政务数据共享也存有一定疑虑。
从法学角度而言,这些结构性障碍亦绝非纸面上的立法修规所能轻松突破——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例,多年来若无各级各地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公开工作考核和许多研究机构和公益组织自下而上展开的公开绩效测评,单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公开义务法定化,恐怕难以取得已有的实效。如上所言,互联网企业以其数据和技术积累为健康码提供了有力支持。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第5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第7条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8条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
基于国家的宪法义务,国家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等不同领域,应当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16]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能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如前所述,自1993 年以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表述也经历了变化。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具有延展性。
从1982年《宪法》到1999年修宪,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经历了一个逐渐上升的过程,其规范内容也得到了丰富与完善。因此,根据宪法精神,对刑法观念进行更新、清理有违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等都是有必要的,同时要谨防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
1954年《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了五种经济成分,明确了四种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共同组成的所有制结构,并继续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总路线和总任务。[39]相关学术观点,参见赵华荃:《关于非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载《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1978年9月16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指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应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明确哪些领域是限制进入的领域后,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应领域。
自1982年《宪法》颁行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逐步获得了提升,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7]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宪法上得以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公平竞争获得了法制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种非公有制经济被视为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到1956年底改造基本完成时,在国民收入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占32.2%,集体所有制经济占 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个体经济占 7.1%,资本主义经济已经被消灭。
那么,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早就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但当时仍然存在思想上的束缚,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否会走向资本主义,或者出现姓资姓社的问题。
1980年8月7日,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60]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只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等规范表述,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出现民营经济的表述。
在宪法中,保护产权是通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的。同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1988年和1993年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概念,并使之成为宪法规范。笔者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性和平等保护的规范原理,应回归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以及意涵,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视角,考量国家如何履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义务。为了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为其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将个体、私营等所有制经济归于非公有制经济概念下,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经济形式,非公有制经济既能包容私有制的经济方式,也能进一步提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公共价值,巩固市场经济的基础。在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以此照顾四面八方的利益,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
[4]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7页。
[3]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公有制经济,除此之外的经济形式从逻辑上讲就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因此,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的同时,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难以形成非公有制经济的完整概念。[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4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页。[16]《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我国宪法文本上没有经营自由的概念,但通过相关规范的体系化解释,可以提炼出经营自由的保护规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笔者认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最核心问题之一是缺乏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其定位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形成对市场的稳定预期。
如果要认定其合法,则应当采用实质法治的标准。2.从1982年《宪法》到1993年修宪: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逐步稳固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逐渐提高,其概念内涵逐渐丰富。
[50]二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意涵包含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市场地位平等、共同发展,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当然享有基于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自主权而获得经营自由的规范基础。1998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珠海召开的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上,以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等三点理由,要求停止使用民营企业等概念表述,[58]这曾引发了广泛争论。
第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性和平等保护的规范原理,应当回归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审视国家如何履行保障和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义务。[47]参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制度、市场与非公有制经济》,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第55页。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其中,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不完善,缺乏稳定的法治预期。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代个体和私营两种形式,但不限于这两种,凡是不属于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都可能纳入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从而适用宪法上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规定,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宪法保持一致,尊重市场规律,确保不同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1954年《宪法》区分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生活资料平等保护,而对生产资料进行区分保护,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对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8条),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9条),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10条),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11条),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2条)等进行保护。[14]邓小平:《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1]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营经济31条),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重要力量。